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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章壮忠与何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溧民初字第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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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壮忠被告何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壮忠诉被告何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壮忠撤回对被告何林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壮忠负担。

审判员:徐南京

见习书记员:吴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