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被告刘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忠武
见习书记员:方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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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被告刘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忠武
见习书记员:方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