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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曹云与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溧洪民初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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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被告刘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忠武

见习书记员:方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