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金华被告陈玉红被告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华诉被告陈玉红、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金华撤回对被告陈玉红、赵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金华负担。
审判员:徐南京
见习书记员:吴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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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金华被告陈玉红被告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华诉被告陈玉红、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金华撤回对被告陈玉红、赵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金华负担。
审判员:徐南京
见习书记员:吴学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