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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陶金华与陈玉红、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溧民初字第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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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金华被告陈玉红被告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华诉被告陈玉红、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金华撤回对被告陈玉红、赵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金华负担。

审判员:徐南京

见习书记员:吴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