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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马秋花与荥阳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荥行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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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马秋花,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孔政龙,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荥阳市民政局。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法定代表人杨赵莉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礼福,荥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艳芳,荥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李宝凤,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晓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徐玮怡,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魏娟,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荥阳市,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马秋花诉被告荥阳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秋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秋花负担。

审判长:闫志恒审判员:张保林人民陪审员:赵锡正

书记员:冉锦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