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锁成,男,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志、姬运海,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原告赵锁成不服被告唐河县民政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判长:朱清扬审判员:王芳人民陪审员:张本建
书记员:刘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