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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王元强与唐河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唐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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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王元强,男,46岁,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海,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元强不服唐河县工商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判长:朱清扬审判员:党付省人民陪审员:张本建

书记员:龚彦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