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海东,男,33岁,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马海东不服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判长:朱清扬审判员:王芳人民陪审员:张本建
书记员:刘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