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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秦统三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鄄行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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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统三,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秦统华,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秦宪立,男,1966年2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金林,局长。

原告秦统三诉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统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金审判员:崔浩人民陪审员:刘庆敏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