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万德,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唐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邢万德不服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判长:朱清扬审判员:党付省人民陪审员:张本建
书记员:刘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