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亚东,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亚东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亚东及其辩护人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程亚东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博大公司是经济纠纷,不应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程亚东因赌博在欠郑州博大面粉有限公司80余万元小麦预付款,无力发货的情况下,为了赌博翻本,以小麦价格即将上涨为借口,让博大公司继续为其打款100万元,后程亚东为了给赌博翻本争取时间,将其中的30万元转给河南省新郑市的张某某发货外,将其中的70万元分三次在澳门赌博挥霍后逃匿,现赃款已无法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亚东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07年到豫粮金运公司上班后代表公司同博大公司采购部经理孙某某发生小麦贸易。2012年8月其迷恋赌博,将自己的积蓄和资产输完了,就开始用博大公司给其打的小麦预付款进行赌博,到2012年10月份其又输了博大公司的小麦预付款60多万元钱。从2012年8月份开始小麦涨价,其不想让博大公司知道其把他们的小麦预付款赌博输掉了60多万元,为了争取为赌博争取时间翻本和继续发小麦,就于2012年11月9日让孙某某又给其打了100万元小麦预付款。其除了给新郑的张某某30万元继续发小麦外剩余的70万元基本上都是在澳门赌博输掉了。截至2012年11月21日其给博大公司发了最后一车小麦后,由于其三次到澳门赌博把小麦款基本上输完了,博大公司的孙某某多次给其打电话,其就不敢接电话,直到其从澳门回来后孙建平才找到了自己,其把150万元左右小麦预付款全部输掉的情况给孙某某讲了,并给他打了两张共计150万元的欠条。2、郑州博大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程亚东在已经拖欠博大公司80余万元小麦预付款的情况下,为到澳门赌博翻本,再次以小麦涨价需先打预付款为借口,骗取博大公司再次向其农业银行帐户转款100万元。2012年11月21日后程亚东不再给其公司送小麦,孙某某给程亚东打电话,开始他不接电话,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其公司人员到豫粮公司了解情况发现程亚东已经请假,公司也联系不上,至今程亚东还欠博大公司151.59155万元的小麦款。3、郑州博大面粉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底,程亚东代表豫粮公司开始和博大公司进行小麦交易,2012年10月份其给程亚东打了50万元的预付款但迟迟没有发货,其就催着让程亚东给博大公司发货,但他说小麦要涨价了,如果要小麦就让公司再给他打100万元的预付款,其就又通知公司财务于11月9日向程亚东的银行帐户上打了100万元的小麦预付款,但是后来他没有给博大公司发小麦,电话也打不通了,后来联系上之后程亚东说他去赌博把博大公司打给他的预付款都输完了,没有能力给博大公司运送小麦了。4、河南省豫粮金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博大面业的孙建平给其打电话说程亚东的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联系不上他,孙建平说其给程亚东的卡上打了150万元货款,到现在一直没有发货。后来孙某某和程亚东约好到其公司过来说小麦款的事情,程亚东说他确实收了博大面业150万元小麦款没有给博大面业发货,货款他拿着去澳门赌博了三、四次钱部输掉了,现在没有货款了没办法发货。5、郑州博大面粉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连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博大公司主要从豫粮公司收购小麦,并付货款。博大公司小麦收购都是由供应部的孙某某经理负责。豫粮公司是一个叫程亚东的经理负责。2012年10月份小麦的价格上涨,公司的董事长让财务上给客户打预付款定小麦。当时孙某某说程亚东说会给公司收来小麦,经孙某某请示董事长后给程亚东付小麦预付款,让程亚东继续给公司收购小麦。经公司统计后程亚东诈骗博大公司有1515915.50元的小麦款没有给其公司收购小麦。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1月12日,程亚东给其打款30万元货款,其以程亚东的名义又给博大公司送了三车小麦价值大概30万元。6、程亚东与博大公司小麦交易及转款明细,显示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11月21日经程亚东确认至案发其还欠博大公司151.5915万元。7、博大公司收购程亚东小麦的粮油收购单,显示博大公司与程亚东在2012年4月至12月收购小麦的交易明细。8、另有报案材料及委托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亚东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程亚东构成诈骗罪罪名不当,应变更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程亚东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告人程亚东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朱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麻某的证言在卷证实,均证实了被告人程亚东为了赌博营利,收受博大公司的小麦预付款后进行赌博挥霍,被害单位联系不上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其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亚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程亚东的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审判员:尹永胜人民陪审员:李福民
书记员:李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