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冬冬,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冬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被告人乔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9时35分许,被告人乔冬冬驾驶轻型专业作业车,沿荥阳市荥密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槐树洼路段时,因避让车辆而与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9月23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乔冬冬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乔冬冬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9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乔冬冬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卫星的证言,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调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冬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冬冬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冬冬在发生事故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冬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书记员:吴铭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