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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广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营业部、平凉市通祥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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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广济,男,生于1955年1月6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营业部。负责人王崇东,任营业部经理。

史广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营业部、平凉市通祥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营业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273.6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东关营业部司已全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3273.60元;且申请人史广济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马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