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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园园申请执行中财保崇信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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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园园,女,生于1996年12月30日。法定代理人:李建刚,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系李园园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公司。负责人田海宏,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平,男,生于1983年1月6日。被执行人:冯勤学,男,生于1973年5月28日。

李园园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公司、王新平、冯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公司在甘L355**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园园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交通、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179.63元;鉴定费1500元由王新平、冯勤学各赔偿7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公司、王新平、冯勤学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均未履行义务,李园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1179.63元,王新平、冯勤学各履行案件执行款750元,申请人李园园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陇民初终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