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73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杨晓霞,女,生于1978年4月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负责人:李宝建,系该公司经理。
王小平、杨晓霞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陕CL77**号车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小平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用2835.90元;赔偿杨晓霞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用2962.30元;赔偿王小平摩托车修理费350元。以上共计614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148.20元,申请人王小平、杨晓霞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