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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丽萍等诉马彦虎、李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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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馨宜,女,生于1988年11月12日。委托代理人高丽萍,又名高丽平,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乐宜,又名王芳芳,女,生于1998年8月24日。法定代理人高丽萍,又名高丽平,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丽萍,又名高丽平,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玉林,女,生于1929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高丽萍,又名高丽平,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马彦虎,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被执行人李文学,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

本院在执行高丽萍等诉马彦虎、李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马彦虎、李文学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人民币2340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马彦虎、李文学未履行,高丽萍等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马彦虎、李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诉讼过程中高丽萍等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将马彦虎经营的宁C999**东风牌半挂牵引车、CB656挂骏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马彦虎在事发后预付了部分款,高丽萍等领取了50043.91元。扣押车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法院以6万元价格组织变卖,仍无人购买,以此价格予以抵顶案件执行款,从6万元中扣除评估费、停车费7300.00元,实际抵顶52700.00元。马彦虎车辆的商业险执行到位后高丽萍等领取87406.20元,本案高丽萍等共计领取190150.11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高丽萍等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中由马彦虎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34097.00元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