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月连,女,生于1931年11月26日。委托代理人:陈靖,女,生于1979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
关于张月连诉被告靳天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赔偿给张月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5.1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张月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款物已由申请人张月连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