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家褀诉韩换、阳光财险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家褀,男,生于2008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跃飞,男,生于1980年5月3日,。被执行人:韩换,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旺,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赔偿李家褀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8968.50元;二、由韩换赔偿李家褀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共计1200元。于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但韩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李家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平于2013年7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调解内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韩换给付李家褀12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给付李家褀18968.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家褀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亚辉

书记员:赵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