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烈琴,女,生于1953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温海江,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
关于原告杜烈琴诉被告温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温海江赔偿给杜烈琴各项损失人民币6760元,除已垫付的5100元外,再赔偿给杜烈琴1660元。上述执行内容于2013年7月12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温海江未自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杜烈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温江海已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款项已由申请人杜烈琴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