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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烈琴诉温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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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杜烈琴,女,生于1953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温海江,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

关于原告杜烈琴诉被告温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温海江赔偿给杜烈琴各项损失人民币6760元,除已垫付的5100元外,再赔偿给杜烈琴1660元。上述执行内容于2013年7月12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温海江未自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杜烈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温江海已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款项已由申请人杜烈琴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