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男,生于199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永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400.00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4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