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华亭县汽贸运销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3457.50元,两项合计15457.5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华亭县华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华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5457.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