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雒利强,男,生于199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闫耀文,男,生于1978年4月30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宏强,系该公司经理。
雒利强诉闫耀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D23**号车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雒利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357.50元,赔偿雒利强摩托车修理费1950元;闫耀文承担复印费20元。以上共计63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闫耀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327.50元,申请人雒利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