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永太,男,生于195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负责人闫锐,任公司经理。
邓永太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在陕C938**号小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邓永太医疗费1197.2元,误工费344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共计人民币5987.2元,于调解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邓永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987.2元,申请人邓永太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陇民初终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