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晓娥,女,生于1963年10月2日。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斌,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晓娥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晓娥损失人民币35629.9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未履行,杨晓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35629.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和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