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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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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兵,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建军,男,生于1972年2月10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宏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超,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依据(2013)陇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5628.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育才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628.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烁

书记员:侯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