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婷,女,生于1999年3月11日。法定代理人张永志,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系张婷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邹会军,任公司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陇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婷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14817.2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支公司未按期履行,张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14817.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