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致海,男,生于195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姚书龙,男,生于1986年1月1日。
原告许致海诉被告姚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姚书龙未按期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32600元以及600元诉讼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致海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姚书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姚书龙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致海清偿案件执行款32600元及诉讼费600元,合计33200元,并负担迟延履行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致海自愿与被执行人姚书龙达成由被执行人姚书龙给付申请执行人许致海32600元并给付诉讼费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许致海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