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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青艳、朱雄义、秦晓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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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青燕,又名李青艳,女,生于1978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朱雄义,男,生于194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秦晓华,女,生于194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原支公司。负责人郭科,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青燕、朱雄义、秦晓华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原支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24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青燕、朱雄义、秦晓华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