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生于1952年6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杨某甲,男,生于1951年2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69号周某某、杨某甲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8470.705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4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