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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连勋与高新年、高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变更执行主体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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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连勋,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江萍,女,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考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连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执行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咸民终字第01148—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补正,将现在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补正为高新年、高新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高新年、高新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原被执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高新年、高新峰继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