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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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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沈某某母亲。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院立案后当日向被执行人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沈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杰助理审判员:马远鹏助理审判员:向千杰

书记员:兰华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