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沈某某母亲。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院立案后当日向被执行人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沈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杰助理审判员:马远鹏助理审判员:向千杰
书记员:兰华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