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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小锋与韩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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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小锋。被执行人韩俊杰。

焦小锋申请执行韩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焦小锋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韩俊杰向申请执行人焦小锋支付2200元,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俊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俊杰2013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焦小锋支付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