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小锋。被执行人韩俊杰。
焦小锋申请执行韩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焦小锋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韩俊杰向申请执行人焦小锋支付2200元,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俊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俊杰2013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焦小锋支付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