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雪玲,女。被告张超超,又名张超,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雪玲与被执行人张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超超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军峰
书记员:彭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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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雪玲,女。被告张超超,又名张超,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雪玲与被执行人张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超超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军峰
书记员:彭艳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