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杰杰,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下称:正宁财险公司) 负责人张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国,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杰杰、张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雷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