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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李艳妮、邓改风与被执行人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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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妮,女。申请执行人邓改风,女。被执行人冯波,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艳妮、邓改风与被执行人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波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勇审判员:彭蕾阳审判员:张小舟

书记员:李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