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永儒,男。申请执行人张胜旺,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支公司。负责人张小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好强,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永儒、张胜旺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支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雷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