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兴民
书记员: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