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赖╳与被执行人张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7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申请执行人赖X,女,汉族,灵山县旧州镇。被执行人张S,男。

申请执行人张X、赖X与被执行人张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S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赖X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S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65000元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张S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S在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州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W富审判员:黄W红审判员:李W好

书记员:廖W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