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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农╳珍、刘╳海、刘╳英、刘╳联与被执行人刘╳江、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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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农X珍(曾用名纪X珍)。申请执行人刘X海。申请执行人刘X英。申请执行人刘X联。被执行人刘X江。被执行人刘X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江、刘X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2)灵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刘X江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21395.33元、刘X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120000元)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刘X江、刘X坤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属被执行人刘X江、刘X坤所有的财产(祥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梁X 审判员:刘X材

书记员:李X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