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X珍(曾用名纪X珍)。申请执行人刘X海。申请执行人刘X英。申请执行人刘X联。被执行人刘X江。被执行人刘X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江、刘X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2)灵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刘X江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21395.33元、刘X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120000元)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刘X江、刘X坤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属被执行人刘X江、刘X坤所有的财产(祥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梁X 审判员:刘X材
书记员:李X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