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珊,女。法定代理人黄X基(系黄X珊的父亲),男。法定代理人彭X华(系黄X珊的母亲),女。被执行人梁X巧,男。被执行人梁X新,女。被执行人欧阳X亮,男。
申请执行人黄X珊与被执行人梁X巧、梁X新、欧阳X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赔偿经济损失4651.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4701.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X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23814.91元(账号81791101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阳X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23814.91元(账号817911010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X材代理审判员:施X 代理审判员:黄X辉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