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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珊与被执行人梁╳巧、梁╳新、欧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之-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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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珊,女。法定代理人黄X基(系黄X珊的父亲),男。法定代理人彭X华(系黄X珊的母亲),女。被执行人梁X巧,男。被执行人梁X新,女。被执行人欧阳X亮,男。

申请执行人黄X珊与被执行人梁X巧、梁X新、欧阳X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赔偿经济损失4651.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4701.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X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23814.91元(账号81791101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阳X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23814.91元(账号817911010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X材代理审判员:施X 代理审判员:黄X辉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