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军,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海良,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宝华(陈建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王军军与被执行人杨海良、陈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军于2013年8月19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陈宝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军军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98242.2元,杨海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宝华、杨海良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