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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侯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委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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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海龙,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章爱凤与侯海龙、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侯海龙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元。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委托我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海龙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余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