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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永亮与刘新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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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永亮,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新颜,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永亮与刘新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新颜赔偿李永亮各项损失12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永亮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颜经常外出,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