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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士坤、张庆等与牛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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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士坤,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卫民,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坤,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士坤、张庆、张卫民与牛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牛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士坤、张庆、张卫民各项经济损失174954.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坤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