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士坤,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卫民,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坤,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士坤、张庆、张卫民与牛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牛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士坤、张庆、张卫民各项经济损失174954.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坤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