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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玉荣与马爱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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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荣,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爱停,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杨玉荣与马爱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马爱停赔偿杨玉荣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等共人民币6383.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因马爱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玉荣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爱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爱停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爱停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