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豪,男,201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李为东,农民。被执行人杨九平,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李文豪与被执行人杨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杨九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豪人民币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