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生于2003年10月21日,系宝鸡市陈仓路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贾建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9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张安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经纬花园**楼**。被执行人马改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经纬花园**楼**
贾某某与张安祥、马改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安祥、马改霞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贾智轩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8301.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改霞的存款3301.30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