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保绪,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2日,宝鸡市叉车公司三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同心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岳廷,任主任。
杨保绪与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保绪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9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