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晓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牛寺庙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定良,任经理。被执行人李虎奎,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8日,农民,住住宝鸡市金台区牛寺庙村**。
本院在执行邹晓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李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晓燕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00元,李虎奎应赔偿12696.40元、诉讼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48元(李虎奎已交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已自觉支付保险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邹晓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虎奎达成和解协议,由李虎奎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赔偿款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00元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对李虎奎应赔偿款的本次执行程序。三、若被执行人李虎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