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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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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宝鸡市东岭冶炼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东段。负责人赵益军,经理。

刘志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277.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费1043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