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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冬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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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冬芝,女,生于1997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永太镇县主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西段。负责人李宝建,该公司经理。

贺冬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予执行一案,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81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已履行了先予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冬芝30000元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81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